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協議的規定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協議的規定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協議的規定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轉土地的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等基本原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制度,不得改變農村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也是土地基本制度。而關於承包期限,大家知道,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而且,按照規定,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合同。綜合來說,國家對土地流轉的政策是既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又嚴格規範土地流轉行爲,既要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又要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所以,大家在進行土地流轉的時候,要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進行互換的,但是對於互換雙方是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辦理,而且還必須要進行簽訂協議,在承包期間不能改變土地的原有性質,所以,對於雙方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小心,避免之後損害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