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什麼?特點及互換原則有哪些?

一、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什麼?特點及互換原則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一種,主要是指指在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它是農戶在自願的基礎上,相互間對承包經營權進行的調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定形式之一。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性質和特點是什麼?

互換在廣大農村普遍存在,是一種小規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互換後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此可看出:

1、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性質上是一種互易合同,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2、互換表面上看是地塊的調換,實質上是帶有物權讓渡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權利交換後,原有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係,變爲發包方與互換後的承包方的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進行了調整。

3、從互換是相互之間經營權的轉讓這一點上看,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另一種法定方式——轉讓較爲相似。只不過,轉讓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價款的交換,而互換則直接表現爲相互間地塊的交換,無需交付價款。

另外,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互換則沒有這樣的限制。該法之所以這樣區別規定,主要是因爲:互換隻是相互間調換了耕種的地塊,並未使農戶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會對農村社會穩定造成負面影響。因而,無需經發包方同意。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原則有哪些?

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及四十條的規定,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4、受讓人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除恪守上述原則外,互換雙方還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以雙方透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爲前提;2.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3.是出於相互之間的耕種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4.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等價互換,也可以不等價互換,在不等價互換情況下,可用金錢補足差價;5.雙方當事人之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6.應報發包方備案;7.一般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作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一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具有其自身的含義以及特點,如互換表面上看是地塊的調換,實質上是帶有物權讓渡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並且由於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於互換的原則進行了規定,因此各承包人在互換期間,必須秉持平等協商、資源、有償的原則進行,同時也必須要注意小編爲您獵取的其他要進行注意的事項。但是在互換的過程中,不僅牽扯到合同的相關問題,同時也關係到土地流轉效果的問題,因此具體實施過程中較爲複雜,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