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協議的法律效力

一、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法律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協議的法律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轉土地的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原則

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受讓人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互換以兩個透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爲前提;互換的雙方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互換土地是出於相互之間的耕種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等價互換,也可以不等價互換,在不等價互換情況下,可用金錢補足差價;互換土地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採用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報發包方備案;互換土地一般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協議的效力認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依法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也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是我國法律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協議法律效力的相關規定,透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簽訂,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就是有效的,且不以登記爲生效要件,不過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協議作爲一種法律文書,有其必備的專業性,因此對於協議的起草還是請律師協助更爲穩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