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協議

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協議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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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


是指承包戶之間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因其它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併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喪失的;或者錯誤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變更登記的。

變更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承包方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持二輪延包合同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村委會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4)(發包方)證明材料,主要是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方將申請書、有關證明材料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報送鄉(鎮)經管站審覈。經審覈後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

(6)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後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和承包戶交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市農業局經管站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覈,符合規定的,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在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增減變動欄目填寫增減變動地塊名稱及面積,並在證書上註明“變更”的字樣。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要做好相應的登記手續,登記好土地變更之後就是一份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原來的合同作廢,土地上的經營所得由現在的土地承包人所有,原承包人不在獲得受益,在這方面涉及到土地流轉的問題,但是這兩個還是有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