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案例是什麼樣的?

在生活中由於缺乏對相應法律知識的瞭解,一些人在遇到糾紛時不知如何處理,便會自己亂了陣腳。我國是採用大陸法系的國家,不像歐美法系那樣透過案例演繹來審判,但案例在法律中的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那麼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案例的具體情況分析是什麼樣的?下面小編準備了一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案例是什麼樣的?

基本案情:黃某與黃某系同胞兄弟關係。1995年某村土地調整,黃某分得地名爲“南玖畝地”承包地2.98畝及“王墳地”承包地1.96畝,黃某分得“洋灰地”承包地3.57畝及“小崩地”承包地4.24畝。雙方爲耕作方便,口頭協議將各自的承包地互換,黃某用自己的“南玖畝地”及“王墳地”與黃某的“洋灰地”及“小崩地”進行互換,互換後雙方未進行變更登記。1998年某村進行土地調整,黃某與黃某的土地未進行調整,互換後的土地仍按互換前登記在各人名下。黃某與黃某對互換後的承包地各自管理耕種至2009年秋,期間雙方未提出任何異議,黃某與黃某稱均開荒增加了土地面積,其中“洋灰地”面積增加至4.385畝,“小崩地”面積增加至7.39畝。後南水北調工程將“洋灰地”徵用4.385畝,“小崩地”徵用1.574畝,土地補償標準是每畝27792元,青苗補償費標準是每畝869元,“洋灰地”和“小崩地”的土地補償款共計165612.53元,青苗補償款共計5178.37元。因土地補償款的權屬雙方產生糾紛。經村幹部調解,黃某與黃某於2009年9月8日達成協議,後黃某反悔,強行耕種了互換後的“洋灰地”和“小崩地”。後某村委會按黃某與黃某達成的協議讓黃某領走土地補償款共計109306元,讓黃某領取土地補償款52020元。

一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1、黃某與黃某於1995年土地互換合同有效,互換的“洋灰地”及“小崩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黃某所有;

2、黃某耕種互換後的“洋灰地”及“小崩地”被徵用的5.959畝的土地補償款165612元、青苗補償費5178元,歸黃某所有。

黃某上訴。

二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1、撤銷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2013)淇民初字第936民事判決;

2、駁回除黃某與黃某於2014年2月18日達成調解協議內容之外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資深房地產律師袁玉柱評析:本案評析雙方當事人互換土地的民事法律行爲發生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經發包方備案,但是雙方當事人互換土地承包的行爲長達14年之久。期間,土地發包方某村委會及雙方當事人並未提出異議,互換土地承包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因此,本案所涉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爲應爲有效。

2009年9月8日,經某村委會調解,黃某與黃某對訟爭土地徵地補償款及青苗款的分配及徵用后土地的耕種問題達成協議。協議簽訂後,黃某、黃某按照協議約定領取了部分補償款後,雙方對補償款的分配及徵用后土地的耕種問題再次發生爭議。根據雙方於2009年9月8日達成協議的內容來看,應當是終止了原土地承包互換合同的履行。協議簽訂後,黃某及黃某均已對承包土地互換前、個人名下現存有的土地進行了實際耕種。根據以上案件實際情況,雙方之間的原土地承包互換合同應當視爲已經解除。黃某請求確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有效已無實際意義,二審法院對黃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援。二審法院綜合黃某、黃某在土地承包互換前承包土地數量、土地地力、各自領取土地補償款的數額及現在各自耕種土地的數量,並結合某村委會的調解意見,認爲雙方已實際耕種了某村委發包給個人名下的土地。目前,雙方實際耕種情況與雙方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載明的承包情況一致,黃某請求確認享有原互換的“洋灰地”及“小崩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對黃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援。綜上,一審判決不適當的內容,除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之外的內容應予改判。

以上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案例的具體情況分析,相信大家在瞭解之後對於處理這種糾紛心裏能更有底氣,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知道了法院在處理這種糾紛時的全過程,有一個總體的瞭解。如果大家還有相關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相信律師會給出最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