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換戶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換戶主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經營。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爲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