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農村土地流轉,正式叫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承包農戶將自己承包的集體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轉移給第三方經營,農戶從中收取一定收益的行爲。土地流轉是透過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推動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從而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增加農民收入。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等基本原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制度,不得改變農村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也是土地基本制度。而關於承包期限,大家知道,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而且,按照規定,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綜合來說,國家對土地流轉的政策是既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又嚴格規範土地流轉行爲,既要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又要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所以,大家在進行土地流轉的時候,要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流轉形式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在現階段,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爲互換、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

1、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隻能在本集體內的農戶間進行,不能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後,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2、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現了三權分離,土地的經營者者可以透過獲得更多的土地擴大規模經營取得更多的效益,土地的承包者也可以透過轉讓土地獲得一部分收益,專心做其他的事情。這樣不僅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還實現了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