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及建議

一、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及建議

(一)流轉規模較小

在我們課題組進行的一項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調研中發現,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際過程中,主要以農戶之間的零星的地塊之間的流轉爲主,大規模的集體流轉較少。以土地面積爲對象的調研報告顯示,最近5年內,山東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不到全部耕地面積的10%,河南省耕地流轉面積不足全部耕地面積的8.7%,雲南省則不足9.5%。同時,我們也以戶爲單位進行了調研,結果表明:山東省參與農地流轉的農戶僅佔全省農村家庭承包戶的2.5%,河南省的爲3.1%,而云南省則更低,僅有1.8%。透過對以上三個省份的調研得知,在以農業爲主要經濟來源的農業大省,農村土地依然是農民生存保障的根本,而農地的高效利用的效益價值並沒有凸顯出來。農村土地仍然主要是以戶爲單位的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爲主,土地流轉面積較小,流轉規模較小。

(二)流轉形式多樣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的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五種流轉方式。但是根據我們的調研報告顯示,目前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以轉包、出租、互換爲主,有較少一部分農戶選擇入股形式,而以轉讓形式將農地流轉的則更是少之又少。我們對山東省、河南省、廣東省、四川省、重慶市、雲南省幾個農業大省進行了調研。其中山東省的農地流轉實踐中,以轉包方式流轉的佔54%,以出租方式流轉的佔31%,以互換方式流轉的佔10%,以入股的方式流轉的佔3%,以轉讓方式流轉的佔1%,以其他方式流轉的佔1%。在四川、河南和雲南三個省份,基本也是轉包、出租、互換三種流轉形式較多,以轉讓和入股形式流轉的較少。而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廣東省和重慶市則表現出以入股的方式流轉的較多,其他幾種形式相對較少。另外,以入股形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也是近幾年新興的流轉方式,而且自《土地承包法》頒佈以來發展較快,同時也大大的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充分發揮了土地的效益價值。

(三)地域差異較大

在調研過程中,筆者發現,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狀況發展的極其不平衡。在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雲南省四個省份,農戶相對保守,土地流轉效率較低,規模也較小。這幾個省份的農民仍然堅守自己的本分,以務農爲主要經濟來源,大多不願意將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而在重慶市和廣東省兩個經濟較發達、農業人口相對較少的省份,農地流轉規模較大、效率較高,農民透過土地流轉的收益也比較高。在這兩個省份,由於經濟比較發達,農民的就業渠道相對較多,大部分農民願意將自己的農地流轉出去交給其他人代耕而自己同時又能獲得流轉收益。而且在調查中發現,越來越多的農戶選擇入股這種流轉方式將土地流轉給公司,而自己從中分取紅利。

二、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提出的建議

基於上述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及原因的分析,筆者認爲,想要走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困境,將農村土地的“生存保障價值”和“效益價值”結合起來,可以借鑑外國的經驗,走“家庭農場”的規模經營模式。

家庭農場是以農戶家庭爲基本組織單位,以市場爲導向,以利益最大化爲目標,以充分發揮家庭成員潛能爲手段,具有一定規模和競爭力的經濟實體。這種模式以農戶家庭爲基本組織單位,農場主的農業經營素質較高,可以進行較大規模的農業經營,有持續發展的能力。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踐中存在着明顯的地域差異,雖然有越來越多的學者呼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走股權合作化大陸可以明顯提高農村土地的效益價值,但是這種股權合作化道路受到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較大,在經濟水平較高的地區可以實現的很好,但在經濟條件較落後的地區卻很難實施。所以,筆者認爲,“家庭農場”模式的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方式在我國現階段具有較好的普適性,而且這種模式可以實現農村土地“生存保障”價值和“效益”價值的完美結合。農戶可以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近、有償地流轉給農業能手和農業大戶並從中獲得流轉收益,而受讓的農業大戶可以充分利用土地進行高效經營。但這種模式必須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界限明晰和登記制度完善爲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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