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吊銷收回能獲得補償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吊銷收回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吊銷收回能獲得補償嗎?

1、國有土地吊銷:吊銷是指收回並註銷,即吊銷是指由有管轄權力的部門停止原來准許進行某項活動的對象停止該項活動並收回准許文字的執行過程,一般帶有強制性。起因基本是由於該對象違背或違反了發放文字時的約定所致。

吊銷,指發生法定的嚴重違法行爲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機關依法依職權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即不是因相對人申請,而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職權強制終止其資格、資質、身份。

2、國有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吊銷收回的補償

1、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後段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民法典理。

2、付給餘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餘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準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證件被吊銷一般是由於持有者存有違反規定的行爲,故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吊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但若是因爲國家有用地需求而將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收回吊銷的話,土地使用者就能獲得剩餘土地使用年限的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視土地使用者損失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