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土地使用權能買賣嗎?

一般情況下,企業會以出讓的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有時候,企業因爲生產計劃變更,拿到土地後並不生產經營,導致了土地閒置。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流轉的,包括作價入市、抵債等方式。一些企業想將土地使用權賣掉,這樣也能換來一筆收入。那麼土地使用權能買賣嗎?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的說法。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能買賣嗎?

一、土地使用權能買賣嗎?

1、土地使用權可以買賣。

2、土地使用權買賣是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爲目的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或法人,後者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爲。

3、受讓人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約定比例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出售、交換和贈與三種方式。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略作發展,將轉讓的方式規定爲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買賣。

作爲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爲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爲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爲;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爲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

作價入股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爲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爲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5、合建。

在開發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於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爲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不設立獨立法人,而採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後的產權。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後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爲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小編講到這裏,大家應該對土地使用權能買賣嗎有了清晰認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中,買賣是最常見的一種。雙方透過買賣來轉讓土地使用權時,要透過土地管理中心辦理,買方要繳納土地價款,補繳土地出讓金和一些稅費。完成過戶後,土地使用權的交易程序就告一終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