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費不交可以嗎?

無論是建築商還是進行自營的個體戶名,稅費的繳納是必須要進行的。而在繳納的稅費中其中包括土地使用費和房產稅等等,但是很多人都會有一個疑問就是土地使用費不交可以嗎?關於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答案,大家來閱讀一下吧。

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費不交可以嗎?

一、如果土地使用費不交可以嗎?

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繳納的費用。使用包括出讓、租賃、出資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麼使用費用也就相應地應該包括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費用,土地有償使用則是主要針對使用和獲得土地使用權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國家繳納的費用,而獲得土地的包括個人和單位。

二、土地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有哪些?

(一)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每平方米14元。依據財綜[2009]24號

(二)土地管理費: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徵用土地,不超過徵地總額的3%。依據魯價發[2001]30號檔案規定。

(三)土地出讓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收取不低於評價估地價的20%、40%、80%的土地出讓金。依據魯國土資發[2000]252號檔案規定。

(四)耕地開墾費:佔用基本農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收取(每畝10000—12000元);佔用一般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8—10倍收取(每畝8000—10000元)。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五)土地登記費: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加收40元。依據[1995]魯土籍字第11號檔案規定。

(六)土地使用證工本費:精裝本每本20元,簡裝本每本10元。依據計價格[2001]1734號檔案規定。

(七)土地租金:劃撥土地補辦租賃手續,根據用地性質和土地等級按每平方米1.04—6.59元收取;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按照用地性質,以租賃合同額的15—25%的標準收取;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按照實際用途的土地純收益之差收取租金。依據《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泗政辦發[2001]50號檔案及縣長令規定。

三、土地轉讓合法嗎?

(一)所述的土地買賣應是土地使用權買賣。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轉讓後受讓人依法對土地出讓金的繳納。

(二)如案件中的土地使用權買賣是已經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受讓人依法對土地繳納出讓金,可適用物權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理由如下:

1、乙方爲國家一部門,其土地應爲劃撥方式取得。國土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法律規定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須經過法定機關批准,且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因此,甲是基於有與該國家部門的有效合同佔有該土地,雖未辦理登記手續,但該土地已不具有民法上限制流通物的法律屬性,所以甲處分該土地時可適用民法上相關的法律規定。

3、所以甲與第三的人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並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已不具有民法上限制流通物,適用物權法上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我們透過已經找到的資料上來看,作爲土地有償使用費,只要土地一旦使用了,不管是租賃還是出讓或者是入股,這筆土地使用費是必須要交的,除非土地一直沒使用,否則繳納土地使用費是在所難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