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很多農民會認爲土地就是屬於自己的,但是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我們擁有的是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自己的父親死亡了,那麼土地使用權利也是可以依法繼承的,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可以過戶。
一、農村土地使用證戶主過世可以轉給兒子嗎
子女是同一順序繼承人,有同等的繼承權利和繼承份額,但對過世父母所盡的贍養義務多的,可適當提高繼承份額。女兒戶口未遷出,理應得到她所應得的一份,如果兒子要土地使用證,就必須給女兒按價支付房地價格。可以。你可以透過繼承的方式去不動產登記中心,將你父親的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成你的,然後就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繼續承包,您父母 祖父母的土地由 您們兄弟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房產沒有遺囑,由你們兄弟繼承。建議協商解決 。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農村的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的,很多農民認爲土地是屬於自己的,所以經常會出現轉讓土地的情形,但是這樣的行爲其實是不合法的,土地是不可以非法的進行個人轉讓的,轉讓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權利,並且應該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