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權建築物怎麼處理?

一、收回土地使用權建築物怎麼處理?

收回土地使用權建築物怎麼處理?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建築物應當按照相關的標準進行賠償。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的規定來進行評估,確定補償標準。

二、司法解釋

第一種觀點認爲,本案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地上建、構築物應當以假設開發法資產評估的方式來補償。其理由:本案地上建、構築物無論處於什麼狀態,均具房屋屬性,應當適用建設部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於2011年6月3日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關於“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的規定來進行評估,確定補償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爲,本案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地上建、構築物應當以“成本加損失加必要費用”的審覈方式來補償。其理由:行政補償無論以收回行政許可或是徵收房屋的方式定性來進行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對物權所有人的保障,體現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對地上構建附着物進行合理、適當的補償。房屋及地上建築物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財產,應以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是原則,但不能忽視房屋及地上建築物由於屬性不同,法律、法規對其補償的方式是有區別的。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條規定:“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鑑定,適用本辦法。”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雖然土地作用權是有時間限制的,但是土地上的房產卻是永久屬於個人的,那麼在進行房產拆遷或者其它情況下,必須對建築房屋進行合理的補償,這也是當前棚改政策的現象。在土地拆遷的實際中,具體的賠償價格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由當地政府結合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