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證寫了70嗎

實際上我國對於土地資源的監管措施有很多都是非常的先進的,在進一步提高土地收益並且合理控制土地資源利用的同時,大家會發現,辦理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面有些標註清楚是70年的有效期,土地使用權證上面寫70年那是因爲這是屬於住宅用地的,所以對國土地使用權證寫了70嗎的這個問題就一定要全面的去理解。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證寫了70嗎

一、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證寫了70嗎?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製,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儲存。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註。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年限到期了怎麼辦?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透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爲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就如同小編在文章的開頭給大家解釋到這樣,實際上土地使用權證寫70年,那就說明該土地的用途肯定是讓人們居住的住宅用地,還有一部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面的有效期可能寫的就是50年到40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