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土地使用出讓金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在日常生活中,常會因爲土地的相關問題而產生矛盾,特別是關於土地出讓金的問題,土地出讓金,很多人都不知道應該由誰繳納,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方式進行繳納,對於這些問題,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都有相應的規定,那麼南寧市土地使用出讓金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南寧市土地使用出讓金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第一條 爲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的管理,規範已出讓土地補交出讓金管理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已出讓土地補交出讓金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補交出讓金,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依法變更已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建設條件、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條件,應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條件改變前後出讓金的差價。

第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已出讓土地補交出讓金工作。

行政監察、建設、規劃、房產、發改委等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協助做好已出讓土地補交出讓金相關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情形之一的,應當補交出讓金:

(一)變更已出讓國有土地的用途。指改變原出讓合同約定或其他批准檔案規定的用途,包括城鎮單一住宅用地變更爲城鎮混合住宅用地、商業住宅綜合用地變更爲商業服務業用地等情況。

(二)變更已出讓土地的規劃建設條件。包括改變原批准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等各項規劃指標等情況。

(三)變更已出讓土地的使用年限。包括延長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續期等情況。

(四)其他應補交出讓金的情況。

第五條 補交的出讓金以每一宗地爲單位進行覈算。已出讓宗地分割變更後的獨立宗地需要補交出讓金的,按分割後的該獨立宗地相應的土地使用條件評估出讓金。

第六條 土地估價基準日按下列規定分別確定:

(一)變更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變更規劃建設條件需補交出讓金的,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日期爲估價基準日。

(二)土地使用年限變更應補交出讓金的,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日期爲估價基準日。

第七條 涉及土地使用條件多次合法變更,土地使用權人未及時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補交出讓金手續的,其土地估價基準日以歷次批准變更的規劃批文上載明的日期確定,分階段估算應補交的出讓金,且在同一階段內對宗地應補交的出讓金進行評估時採用相同的估價基準日和計價標準。

第八條 評估應補交的出讓金原則上以估價基準日同等地段土地市場價格水平作爲計價標準。

第九條 土地出讓合同對宗地的規劃建設條件沒有明確的,該宗地規劃建設指標的首次認定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首次審定的規劃設計條件、附圖或修建性詳細規劃(含總平面佈置圖)等爲確定依據。

第十條 按本辦法規定需補交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如實提供相關的材料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

原出讓的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經合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出讓金。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人在申請辦理用地條件變更手續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土地使用權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用地的,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予以撤銷行政許可。

對於土地使用出讓金的管理工作做了不少的規定,這些規定對於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上,不同用途的土地的使用出讓金的繳納方式都做了相應的規定,而且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該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數額也有了一定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