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

隨着國家的發展,對土地的所有權方面也是做了重新定義,我們大家都知道農民所種的地其實都是屬於國有土地,我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規定不僅是農田還是住宅用地,我們就要對國有土地進行租賃後纔可以使用的,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

一、權利介紹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爲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透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二、詳細資訊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爲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爲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透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土地法》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爲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覈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爲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