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流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辦理手續

一、哪些情形流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辦理手續

哪些情形流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辦理手續

《劃撥土地暫行規定》第四條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於以下行爲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一、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二、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三、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四、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爲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五、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出租出現下列行爲的,必須辦理土地批租手續:

一、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其中部份出租;

二、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出租或部份出租;

三、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附着物爲條件,與他人聯辦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從中獲取經濟利益而未引起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形式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範圍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另外,

(1)《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2001]第9號)以更加詳細具體的規定了劃撥用地的使用範圍,其中第三條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爲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2)《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第(七)款規定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其中提及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

很多人疑惑,將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去了,那是不是這一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也會發生轉變呢?實際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利全部轉移給新的權利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並不產生影響,國家仍然享有對該土地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