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的慌地是否繳納土地稅

一、企業內的慌地是否繳納土地稅

企業內的慌地是否繳納土地稅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98]015號)檔案規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爲準;尚未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對企業尚未利用的閒置土地,應出具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認定書,經企業自行申報可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否則都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爲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

只要沒有相關機關單位批准的免徵稅檔案,那麼即便是閒置的土地也要進行交稅。土地使用稅是根據土地使用的類型和土地的面積進行計算的。不進行繳納土地使用稅也是偷稅漏稅的一種,情節嚴重的情況會判有期徒刑,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