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的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徵收有什麼不同?

一、相關的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徵收有什麼不同?

相關的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徵收有什麼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徵收土地的不同情況,分別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同時,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二、 國有土地徵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八條至第十五條作了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而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經論證公佈並徵求公衆意見後,將徵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及時公佈。

另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且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在這類相關的土地徵收時,應積極的進行公示。相關的公民可以根據這類公示進行相關的訴訟,由我國的主管部門和政府對這類糾紛案件進行相關的辦理。辦理時,還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進行相關的案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