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材料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材料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材料有哪些?

1、用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覆檔案(涉及招、拍、掛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轉讓協議

5、如改變規劃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代表複印件、法人證書複印件。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爲,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爲非法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爲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一)申請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二)批准,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瞭解,並進行現場勘察,與有關資料對照覈實。覈對無誤後,填寫轉讓審批表。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三)簽訂轉讓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並且轉讓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

(四)公證,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五)變更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要件。經辦人依據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屬於土地所有人所擁有的權利,但這個權利需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行使,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手續材料。只有獲得國家部門的批准,雙方的轉讓才能算是合法的,轉讓給他人之後,那麼使用權就不能再歸屬於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