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防城港是我國沿海城市,近年來發展比較迅速,在城市擴張過程中,周圍郊區的土地會被佔用。那些本來從事耕種的農民,失去土地後就沒了收入來源。政府在徵地之前,會透過公告的方式告知徵地補償方案。那麼,防城港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我們透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具體瞭解。

防城港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一、防城港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實施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徵收集體土地不區分區域、不分地類,統一按每畝30000元(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執行。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徵收集體土地標準的70%給予補償,符合相關規定應全額補償的由城區人民政府審批。青苗、地上附着物補償按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辦法執行。

二、徵地補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徵收預公告發布後,應抄送發改、住建、綜合執法、國土、住房、工商、稅務、公安、徵地等部門,相關部門收到土地徵收預公告後未經土地徵收部門同意的,應當暫停辦理擬徵收土地範圍內相關許可證照的審批手續。

土地徵收預公告發布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搶栽、搶種、搶養,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定的,在實施徵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分別發佈徵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徵地方案公告發布前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徵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可以一併公告。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仍協商不成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權利人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權利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超過《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拒絕交出土地或拒絕搬遷的,城區徵地機構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補償安置費用提存手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防城港市爲了規範徵地補償工作,制訂過相關檔案,根據規定,防城港徵地補償標準統一爲每畝地三萬元,這包括的是安置費和土地補償費。如果農民在土地上修建了養殖場,政府還應該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根據市場價值給予補償。在徵地補償協議裏面,這些都會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