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