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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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處理?

爲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的規定。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租賃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當事人可向負責頒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當事人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時,必須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內遞交申請書,並且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申請要求和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條 申請人爲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建築面積的審查證明和作價評估清單,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租賃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

(四)裁決機關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申請人爲被拆遷人或者房屋租賃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包括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房屋租賃憑證;

(二)戶口簿、身份證;

(三)住宅改爲非住宅的批准檔案及相關證照,生產、經營人員覈定依據;

(四)裁決機關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與資料。

凡提供的證據和資料是複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覈對。

裁決機關收到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後,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3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在3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並通知被申請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辯書和有關的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如期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

裁決機關通知申請人到場的,經兩次通知不到的,視爲撤回申請;裁決機關通知被申請人到場的,經兩次通知不到的,裁決機關可以作缺席裁決。

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參加裁決活動。委託他人代理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寫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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