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標準法律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補償標準,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補償標準也不一樣,具體的補償金額可諮詢當地政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就是說無論是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是安置補助費,都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3個月內支付完畢。(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擬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徵地補償標準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