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徵收土地閒置費?

什麼是徵收土地閒置費?

什麼是徵收土地閒置費?

土地閒置費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閒置一年以上的閒置土地需要交納的一種費用。

土地閒置費徵收具體標準如下:

一、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閒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閒置費標準爲:

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爲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2、一般建設用地爲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3、工業何基礎設施用地爲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徵收土地閒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二、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土地閒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徵收,計徵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土地閒置費是否可稅前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閒置費不得扣除。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規定:“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這一規定秉承了《企業會計準則》的精神,因爲土地閒置費不是形成開發產品的必要支出,企業不能因爲繳納了土地閒置費,該部分的商品房就應當比相同的其他商品房售價更高,因此土地閒置費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是企業的“沉沒成本”,即土地閒置費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資產”的定義與確認條件,所以不能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爲資產,即不能計入開發成本。該費用一般是由於企業管理上的原因導致開發經營安排不當造成的,因此屬於企業的管理成本,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如果由於其他客觀且偶然的原因導致的,也可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但不管何種情況,會計處理都把土地閒置費計入了企業“當期損益”。

稅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土地閒置費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在稅前扣除。”

土地閒置費會計處理時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稅法與會計處理存在明顯差異,在稅前扣除時該費用應當歸集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並隨着開發產品成本的逐步結轉扣除,稅會差異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進行調整。

納稅人應當注意:企業日常的會計覈算還得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原則處理,當需要申報納稅時,如果對當期損益具有影響的事項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不一致,就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不能因爲稅法有不同的規定,就按照稅法的規定去進行會計處理,那樣也是違法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徵用了土地,而不開發利用的話,是要被徵收土地閒置費的,而且也會根據土地的面積大小來進行收取,因爲我國的土地是不能被浪費的,浪費土地就是嚴重的浪費的我國的資源,所以,在徵收土地的時候要想清楚,自己到底是怎麼利用這片土地,如果沒有打算最好還是不要去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