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後五年未動工怎麼處理?

徵收土地後五年未動工怎麼處理呢?

徵收土地後五年未動工怎麼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004 年10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爲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因此,對於實踐中“多徵少用’、“徵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裏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閒置滿1年的,經批准後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的,經覈准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可以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

由上述解答可知,爲了避免徵而不用的問題持有發生,國家已制定了嚴謹的法律條例來管理此事,長期佔用土地不使用也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閒置費,所以爲了不損害自己的利益,也不妨礙他人的利益追求,在選擇徵收土地之前一定要有恰當的打算,以上爲本站關於徵收土地後五年未動工怎麼處理作出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