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徵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是什麼

由於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國家對於徵地所徵收的實際上是人們對於土地的使用權。國家進行徵地往往是爲了大型服務設備的建設,是從公共利益出發。爲了規範對於土地的徵收。我國出臺了《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測算指導性意見(暫行)》,以及各省市按照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度了各自的徵地補償標準。以下我們對貴州省徵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進行相關了解。

貴州省徵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貴州省徵地統一年產值基本概念

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範圍內(以市、縣行政區域爲主),綜合考慮被徵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爲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

統一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徵地補償費用的主要依據。徵地補償費用在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區位、當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原徵地補償標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進行計算。

統一年產值標準適用於集體農用地徵收補償測算,集體建設用地徵收補償和國有農用地補償測算可參照執行。

二、貴州徵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稻田、菜地(魚塘、藕塘)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爲該耕地年產值的8至10倍。

2、徵用旱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爲該土地年產值的6至8倍。

3、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爲徵用旱地年產值的2至4倍。

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被徵(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常年產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審覈,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用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給予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活出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2、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爲徵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

3、徵用未利用土地的,不給予安置補助費。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1、被徵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當季該作物的實際產值補償。

2、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按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約定或約定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3、徵用預告通知發佈後,在擬徵用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築物的產權人。

我們可以知道。徵地補償標準的確定,是以徵地統一年產值作爲標準。徵地統一年產值是透過考慮被徵收土地的各種因素,以被徵收土地三年以前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作爲主要依據所測算的該土地綜合收益值。這樣能夠合理對這塊土地的價值進行評估,從而制定合理的補償標準,最終實現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