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契稅什麼時候交

一、土地出讓金契稅什麼時候交

土地出讓金契稅什麼時候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契稅的計稅依據爲: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爲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贈與,由契稅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或者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覈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交換,爲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價格的差額。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

前款成效價格和交換價格低於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的,由契稅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覈定計徵。

4、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應徵收契稅:

(1)以土地、房屋投資的;

(2)以土地、房屋償還債務的;

(3)以無形資產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5)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6)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7)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什麼是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爲徵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爲成交價格。”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十二條 契稅徵收機關爲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徵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徵用、佔用後,被徵用、佔用者以交換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交換等值的部分免徵契稅。

第十三條以拆遷補償費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與拆遷補償費等值的部分免徵契稅。凡超過等值部分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契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減徵、免徵。

土地出讓金契稅也會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稅計稅依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也會使用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從納稅人簽定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即可開始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