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拆遷證據保全的辦理

公證機關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房屋徵收(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房屋徵收拆遷證據保全的辦理

1、公證人員應當認真接待申請人,製作談話筆錄,並着重記錄下列內容:

(1)申請證據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請證據保全的種類、名稱、地點和現存狀況;

(3)證據保全的方式;

(4)公證人員認爲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內容的書面材料

2、公證處應當指派2名以上公證人員參與整個證據保全活動,公證人員中至少有1名公證員。

3、公證員應當客觀、全面地記錄被拆遷房屋的狀況;收集、提取有關證據;應當根據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採取勘測、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4、對房屋進行勘測的,應當製作勘測記錄,記明勘測時間、地點、測驗人、記錄人、被保全房屋的產權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質、結構、層次、面積、新舊程度、層面及地面質地、附屬設施以及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能夠用圖示標明的房屋長度、寬度應當圖示;記錄應當由勘測人、公證員簽名或者蓋章;拆遷活動當事人在場的,應請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該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對房屋拍照和攝像的,應當全面反映、記錄房屋的全貌。房屋結構、門窗、廚房以及附屬設施等,要有單獨的圖片顯示。

6、公證機關對保全事項認爲需要勘測的,應當聘請專業技術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中有該項能力的人員進行勘測。專業技術部門及其勘測人應當提出書面勘測結論,在勘測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其他部門勘測人勘測的,應由勘測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勘測人身份。

7、公證員對房屋拆遷證據保全的活動結束後,應出具公證書。公證詞應當記明申請保全的理由及時間,公證員審查申請人主體資格及證據情況的內容,採取保全的時間、地點、方法,保全證據所製作的筆錄、拍攝的照片、錄像帶的名稱、數量及儲存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