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爲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爲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爲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爲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託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佔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爲實際用地人。
第三條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的耕地。

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