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聽證,放棄後可否再申請?

一、徵地聽證,放棄後可否再申請?

徵地聽證,放棄後可否再申請?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一十條 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後,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結合聽證程序本身的設立目的出發,期限屆滿前且決定或報批尚未作出,行政機關應予受理。

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聽證可以分爲依職權組織的聽證和依申請組織的聽證。依職權組織的聽證屬於國土資源部門主動行爲,不以相對人的意志爲轉移,這類聽證的相關期限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等到相應期限屆滿後才能進行下一個程序,不論聽證參與人在期間有沒有表示過放棄聽證權。換言之,依職權的聽證不存在放棄一說,行政機關也不得以參與人棄權爲由省略程序。

二、徵地拆遷聽證程序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就聽證會的進行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步,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佈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步,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第三步,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第四步,最後陳述;

第五步,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其中,我們應當注意的是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是由主管部門指定的。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有關征地聽證的程序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聽證會在召開時,還應當與當事人就相關事項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對相關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複議,具體情況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和程序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