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房子後能否再申請宅基地

賣了房子後能否再申請宅基地

農村中的房屋都是在分配的宅基地上面修建的,雖然農村居民對房屋有所有權,但對宅基地僅僅只有使用權。而按照我國的規定,農村居民一戶只能分得一處宅基地。那要是農村居民賣了房子後,此時連同宅基地一起轉讓了,這種情況下是否還能再什麼宅基地呢?律師356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賣了房子後能否再申請宅基地

村民對宅基地享有佔用和利用的權利,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

村民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住房後,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自留地、宅基地等可以繼承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法財產”。

首先,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依附性,通常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是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才行,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也就是說不可以繼承。

其次,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保障每戶農民居住需要,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的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農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據此,農村宅基地不是遺產,從法律上是不可以繼承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的繼承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也就是說,徐某繼承了房屋是可以繼續使用其哥哥的宅基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農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只有依法使用的權利,而不享有對這些財產的所有權。而屬於繼承對象的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爲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但是農民在自留地、自留山從事種植、養殖等經營活動獲得的收益,如種植的莊稼、果木、藥材等,則爲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爲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家庭成員中有個別人死亡,並不妨礙該農戶中的其他成員繼續享有對原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但這並不是繼承,而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經營和使用。

宅基地爲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農民私房的所有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於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着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財產繼承的結果。

一般來講,農村居民賣了房子後,房子所佔的宅基地也會隨之一起轉讓給別人。在這種情況下,我國規定是不能再申請一處宅基地的。而現實中對於農村自留地、宅基地,同樣也是不允許繼承。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