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問題的分析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物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來辦理,因爲不是每一處的違章建築都需要拆除的方法來進行,而且不按程序辦理,容易引發很多社會問題。所以,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在下文淺要的分析一下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問題的分析

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問題的分析

1、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兩種途徑

一是由行政執法機關自行組織強制拆除,不受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的限制,此途徑可增強效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根據以上規定,行政機關限期行政相對人拆除違章建築,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因爲“責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處罰(是否屬行政處罰,下面論述),因此行政機關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37條直接強制執行不受該條例第四十條等規定期限的約束。即“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已改爲60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注:根據《行政複議法》等規定,已改爲60天)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是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兩種途徑

一是由行政執法機關自行組織強制拆除舊的《城市規劃法》對違章建築並沒有授權行政機關有強制拆除權,但《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權,因此對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章建築可由行政機關依法組織拆除,也可申請法院強制拆除。

二是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責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處罰,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

(一)法律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的草案中曾將“責令(限期)改正”作爲行政處罰的一種,但審議時認爲,對任何一種違法行爲,均應予以糾正,責令(限期)改正不應當是一種處罰,它不具有作爲行政處罰的獨特屬性。立法結果採納了這種意見,沒有將責令(限期)改正列入行政處罰的種類中。因此,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中形成了:“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這樣一種並列關係。

(二)國務院法制辦的檔案確認“責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處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請示作出以下函覆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你辦《關於“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爲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爲行政處罰行爲。

4、透過法院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程序規定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則必須待三個月行政訴訟期滿無起訴行爲後方可進行,若相對人複議或起訴,則可能需一年左右。《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爲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二)具體行政行爲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三)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人;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爲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4條規定:“強制遷出房屋、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5、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時效,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規定,結合最高法院給國土資源部的函中已經明確:“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爲,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爲具有繼續狀態,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爲終了之日氣計算”的答覆,對違章建築拆除的時效,應從危害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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