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先仲裁後訴訟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合同約定先仲裁後訴訟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合同約定先仲裁後訴訟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仲裁協議有效,法院無管轄權。“先仲裁,後訴訟”的約定,表明雙方當事人有將爭議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約定並非對仲裁意思表示的否定,且仲裁機構是確定的。

二、合同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效力

打官司首先要確定管轄。實務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的爭議條款,一旦發生糾紛就不知道怎麼辦了。這種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爭議條款一般認定無效,一旦發生糾紛,通常情況下是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但有例外。

一、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種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的協議,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其仲裁申請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被仲裁機構受理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正常情況下仲裁機構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三、有正常就有例外,實務中的情況是複雜的。特殊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機構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釋》第七條有一個“但書”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也就是說,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理了,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時間是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就視爲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四、仲裁條款無效後,協議訴訟條款是否有效,需要看約定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協議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符合上述規定,則按協議管轄確定受訴法院;否則,按法定管轄確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情況是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在進行仲裁,仲裁也無效,最後是訴訟。先仲裁會訴訟,意思就算需要訴訟,沒有必要進行仲裁了。合同中不可以同時存在兩種,要不就是仲裁要不就是訴訟,所以遇到此類事情,就直接訴訟處理即可。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