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先仲裁後訴訟仲裁

合同約定先仲裁後訴訟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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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訴訟的可以仲裁嗎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如果同時約定仲裁與訴訟,則該仲裁約定是無效的。雙方的爭議只能透過訴訟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