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有效嗎?

一、合同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有效嗎?

合同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有效嗎?

合同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是無效的。這種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爭議條款一般認定無效,一旦發生糾紛,通常情況下是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但有例外。打官司首先要確定管轄。實務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的爭議條款,一旦發生糾紛就不知道怎麼辦了。有正常就有例外,實務中的情況是複雜的。特殊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機構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釋》第七條有一個“但書”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也就是說,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理了,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時間是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就視爲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二、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種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的協議,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其仲裁申請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被仲裁機構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正常情況下仲裁機構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既約定訴訟的情況下,一般都不可以進行行政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安全的審理過程中,一般首先是需要進行調解解決的,只要在調解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纔會進行進行訴訟來解決相關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當的方法方式來進行侵權事件的處理,具體的按照到司法機關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