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有效嗎

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因此,管轄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一般是無效的,但有例外。
《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管轄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