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約定仲裁或者訴訟效力是什麼

一、合同中約定仲裁或者訴訟效力是什麼?

合同中約定仲裁或者訴訟效力是什麼

對於合同中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的爭議條款的,一般會認定爲無效的。發生了糾紛之後,一般情況下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來進行解決。

而且打官司首先要確定管轄,實務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的爭議條款,一旦發生糾紛就不知道怎麼辦了,這種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爭議條款一般認定無效,一旦發生糾紛,通常情況下是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但有例外。

二、關於仲裁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種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的協議,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其仲裁申請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被仲裁機構受理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正常情況下仲裁機構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3、有正常就有例外,實務中的情況是複雜的。特殊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機構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釋》第七條有一個“但書”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條款無效後,協議訴訟條款是否有效,需要看約定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協議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如符合上述規定,則按協議管轄確定受訴法院;否則,按法定管轄確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想要申請仲裁,那麼就要確保仲裁的唯一性,如果又約定了訴訟,那麼仲裁是不能被仲裁機構受理的。所以,當事人在填寫合同的時候要注意這一點。之後,在正常申請仲裁之後對裁定不滿意,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