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房子被強拆怎麼投訴?

一、老家房子被強拆怎麼投訴?

老家房子被強拆怎麼投訴?

老家房子被強拆的話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進行投訴。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當事人如果對做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以運用其來質疑政府行爲的合法性,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二、被強拆後申請賠償的程序是什麼?

當事人在房屋被強拆後,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強拆違法並提起國家賠償,要求法院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也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程序如下:

1、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國家賠償程序首先是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情況、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與理由等。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國家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救濟途徑:

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不作賠償決定、不予賠償,或是當事人對其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滿時,當事人仍可在三個月內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

如果房子遭到了違法強拆的話,申請賠償的流程首先是向政府機關提交賠償申請書;其次就是政府部門審覈是否透過該申請;最後就是按照法律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