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當事人的利益怎麼辦

一、司法強拆當事人的利益怎麼辦

司法強拆當事人的利益怎麼辦

1、司法強拆當事人的利益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取相應的賠償,維護好自己的利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如何應對司法強拆: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合法強拆,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並最終作出裁定。

合法強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強拆的法律程序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爲具體行政行爲,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對應有兩種程序。而非訴執行就是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

申請的時效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九十條之規定。該解釋具體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爲及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的機構有法院的專門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而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爲被依法提起訴訟後,待裁判文書生效以後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

二、司法強拆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覈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就算是司法強拆,當事人同樣可以透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獲得相應的賠償,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但如果該項強拆是合法的話就不能索取賠償,此外還拓展關於如何應對司法強拆,有需要的可以仔細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