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住房被他人強拆該怎麼辦

一、私人住房被他人強拆該怎麼辦?

私人住房被他人強拆該怎麼辦

合法住宅被非法強拆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違法強拆可能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

拆遷過程中,若拆遷方強行闖入被拆遷人住宅或者進入被拆遷人住宅後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故意傷害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故意造成被拆遷人或其他人輕傷以上的,如故意毆打被拆遷人至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故意毀壞財物罪

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非法破壞財物的,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三、違章建築的強拆流程是什麼?

(一)調查取證

1、對羣衆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於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透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製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佈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爲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事實上,對於強拆的維權途徑也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分析,如題中所陳述的被他人強拆,在維權的時候要看到底是被哪個部門強拆的,類似於商業拆遷過程中房屋被開發商違法強拆的,可以直接報警,徵地時房屋被違法強拆的,也可以先向徵地主管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