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強拆他人房屋犯法嗎?

一、私自強拆他人房屋犯法嗎?

私自強拆他人房屋犯法嗎?

在未經被拆遷人同意的情況下,對他人的房屋進行暴力拆除的,暴力拆遷人是有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遭遇違法拆遷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爲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透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二、違法房屋強拆的法定程序有什麼?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覈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在場人員覈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沒有取得房屋所有者的同意,私自強拆房屋是違法的。政府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之後,會提前15天通知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車自行搬遷,被拆遷人在公告期限內未自行搬遷的,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幫助其搬遷。法院下達強制執行的決定,被強制執行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