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大行其道的背後

案件背景】

“拆違”大行其道的背後

五一小長假第一天,微博上被一組“海口暴力執法”新聞刷屏,據傳是當地的拆除違章建築現場,殘暴的畫面不斷挑動公衆的神經和底線。而我們本案中的當事人陳先生一家就在4月21號當天經歷瞭如出一轍的情況,陳先生在1998年承包村裏土地近100畝,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期限50年。2000年時候響應縣政府興漁富民政策,陳先生在土地上拓寬道路,興建魚池,建設房屋等,並一直在此生產經營,維持家用。但2014年村委會及鎮政府不斷找到陳先生,將其土地上附着物認定爲違章建築,要求自行拆除。後來在陳先生不斷追問下,村委會承認該地已經被納入徵收項目。陳先生據理力爭後,鎮政府直接組織公安、消防等機關進入陳先生家承包地,控制陳先生及家人人身自由,將魚池、房屋等徹底毀壞,自此,現場一片狼藉。

【案件焦點】

1.違章建築的認定

2.違章建築拆除的法定程序

3.強制拆除後的救濟途徑

【法理解析】

第一、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覈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爲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築,適用範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築的限制很多,範圍也很廣。

第二、如果房屋等建築物被認定爲違章後,相關部門的拆除應該遵循程序法定原則,在我國的《行政強制法》中對有關程序做了詳盡規定,陳先生家遭遇強拆時,程序完全缺失。

《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序是先由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確認違法建築並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有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給當事人並依法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回到本案中,在本次突然的強拆之前,陳先生家並沒有收到任何書面檔案,也沒有得到任何通知。在強拆之初,陳先生就不停報警尋求幫助,但一直未得到迴應,從頭至尾,陳先生對於強拆都沒有得到一個合理的解釋。

第三、遭遇強拆,陳先生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在這個階段,當事人需要做好證據保留和固定,對於現場情況進行還原。找準違法主體,確定被告或被申請人身份,在法律工作中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進行。另外,抓緊時間纔是關鍵,不要因爲拖延耽誤掉最佳維權時機。在當前的“土地財政”之下,以拆除違章建築促進拆遷進程已經成爲常見的形式,在強大的洪流面前,個人之力去抗衡所付出的對價需要當事人進行慎重的權衡。(文/閆曉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