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違法司法強拆程序是什麼?

一、國土違法司法強拆程序是什麼?

國土違法司法強拆程序是什麼?

集體土地司法強拆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覈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在場人員覈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強制拆遷需要的材料有什麼?

1、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2、裁決調解筆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5、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貨幣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貨幣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貨幣補償資金的監督使用證明;

7、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認爲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權進行行政強拆主體有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而有權申請法院司法強拆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局。且強拆分爲合法的強拆和違法的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