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徵地拆遷管理條例原文

 

惠州市徵地拆遷管理條例原文

惠州市徵地拆遷管理規定原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強建設項目徵地拆遷管理,依法徵收土地,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我市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項目開工管理若干規定》(粵府辦〔2006〕6號)、《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和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省、市、縣(區)爲了經濟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轄區範圍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拆遷其地上建(構)築物的(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徵地拆遷"),應當遵守國家、省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第三條建設項目徵地拆遷工作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依法維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徵地拆遷的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拆遷而降低,正確處理好發展與穩定、保障建設與保護農民利益的關係,既按法定程序辦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包括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徵地拆遷管理,確保建設項目徵地拆遷工作依法依規進行。

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協助徵地工作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分工,層層落實責任。

第五條建設項目徵地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及法定的徵地拆遷程序,代表本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徵地拆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項目建設單位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徵收土地。

社會保障、城鄉規劃、建設、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業等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徵地拆遷相關工作。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準確的徵地範圍紅線圖和符合規定要求的報批檔案、資料等,在項目計劃使用土地前6個月內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第七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在建設項目的審批、覈准、備案階段,由用地單位向所在地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預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粵國土資發〔2004〕273號)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用地預審實行縣級受理、逐級轉報、分級預審的原則辦理。須政府或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報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預審;需覈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報與覈准、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預審。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二)用地標準和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需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到位。

(四)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及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的影響評估報告是否符合規定等。

國土資源部門應對上述內容做出結論性意見,出具《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意見》並對建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八條實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徵地報批時,應嚴格執行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試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5〕153號),確保徵地補償資金到位,我市徵地補償款預存標準(不含房屋拆遷費用)爲:惠城區、仲愷高新區12萬元/畝,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10萬元/畝,惠東縣、博羅縣8萬元/畝,龍門縣7萬元/畝。對無銀行出具的預存徵地補償款到位證明,或徵地補償款已經支付但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證明的,不予受理徵地報批。

第九條建立徵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建設項目徵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及時調處徵地拆遷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徵地拆遷行爲合法、公平和公正。調解機構由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農業、財政、監察、民政、社會保障等部門組成。

被徵地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有爭議的,投訴因徵地拆遷而導致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等社保政策未落實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的徵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受理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市政府徵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再調解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條建立土地徵收監管機制。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設立由同級監察、審計、法制、國土資源、民政、農業、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組成的土地徵收監管機構,負責對年度內土地徵收範圍、程序、補償與安置標準、補償費用的分配、有關部門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徵地工作中損害被徵地農民利益的行爲,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土地徵收不得采取費用包乾方式,不得制定低於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省、市政策檔案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凡已制定的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廢止。

第三章 徵地程序

第十二條 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公開建設項目徵地拆遷工作程序,提高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徵收土地。

第十三條 徵地具體程序爲:

(一)發佈徵地預公告。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向徵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佈徵地預公告,徵地預公告的內容包括擬徵收土地的範圍、面積、地類以及擬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補償登記期限等。

(二)現狀拍錄。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徵收土地範圍內的用地現狀進行錄像記錄及拍照。

(三)勘測定界。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擬徵收土地進行土地勘測、定界,明確擬徵收土地的現狀和界線。

(四)徵地補償登記。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安置人數和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覈實和登記,並由參加現場調查登記的地上附着物權利人代表、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簽名,監察部門代表查驗簽名後,由財政部門審覈確認。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未在政府預公告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以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覈實結果爲準。

(五)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複覈、彙總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六)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日。

(七)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的要求,書面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要求聽證的,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聽證;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須有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簽名同意放棄聽證權利的證明。

(八)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公示取得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意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或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聽證情況修改完善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按程序分別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九)簽訂徵地補償協議書。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徵地補償協議書。

(十)徵地方案報批。由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申請建設用地單位將徵地補償款足額存入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徵地補償款專戶,並由銀行出具預存徵地補償款進賬憑證。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粵府辦〔2005〕70號)及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建設用地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6〕31號)要求,擬訂《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一書四方案"的報批資料,按法定程序上報審批。

(十一)徵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徵地方案經依法依規批准後,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發佈徵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兩公告合併一次發佈),將批准的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地用途、範圍、地類、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內容,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以書面形式及時予以公告。

(十二)兌付徵地補償款,完成土地徵收。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在付清徵地補償款後5日內,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被徵土地移交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徵地拆遷補償

第十四條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支付徵地補償費。徵地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的補償。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等三部分。

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文確定的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另行計算補償。各縣(區)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類別及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如下:

(一)惠城區。

1.地區類別三類的有:龍豐街道、橋東街道、橋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小金口街道、水口街道、汝湖鎮、三棟鎮、馬安鎮、東江林場。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52000元(780000元/公頃),園地每畝40000元(60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8467元(277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54000元(810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6000元(240000元/公頃)。

2.地區類別四類的有:蘆洲鎮、橫瀝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46800元(702000元/公頃),園地每畝36000元(54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6667元(250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48600元(729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4400元(216000元/公頃)。

(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1.地區類別三類的有:惠環街道、陳江街道、潼僑鎮、瀝林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52000元(780000元/公頃),園地每畝40000元(60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8467元(277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54000元(810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6000元(240000元/公頃)。

2.地區類別四類的有:潼湖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46800元(702000元/公頃),園地每畝36000元(54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6667元(250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48600元(729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4400元(216000元/公頃)。

(三)惠陽區。

1.地區類別五類的有:淡水街道、秋長街道、三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其土地補償費標準爲:耕地每畝39000元(585000元/公頃),園地每畝30000元(45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3733元(206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40500元(6075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2000元(180000元/公頃)。

2.地區類別六類的有:沙田鎮、新圩鎮、鎮隆鎮、永湖鎮、良井鎮、平潭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35100元(526500元/公頃),園地每畝27000元(40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2400元(186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36467元(547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0800元(162000元/公頃)。

(四)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

地區類別五類的有:澳頭街道、西區街道、霞涌街道。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39000元(585000元/公頃),園地每畝30000元(45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3733元(206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40500元(6075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2000元(180000元/公頃)。

(五)惠東縣。

1、地區類別六類的有:平山鎮、吉隆鎮、大嶺鎮、黃埠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35100元(526500元/公頃),園地每畝27000元(40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2400元(186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36467元(547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0800元(162000元/公頃)。

2、地區類別七類的有:白花鎮、樑化鎮、稔山鎮、平海鎮、鐵涌、巽寮度假區、港口濱海旅遊度假區。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31633元(474500元/公頃),園地每畝24333元(36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0800元(162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32867元(493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9733元(146000元/公頃)。

3、地區類別八類的有:多祝鎮、安墩鎮、高潭鎮、寶口鎮、白盆珠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26867元(403000元/公頃),園地每畝20667元(31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9900元(1485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27900元(4185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8267元(124000元/公頃)。

(六)博羅縣。

1、地區類別六類的有:羅陽鎮、湯泉林場。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35100元(526500元/公頃),園地每畝27000元(40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2400元(186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36467元(547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0800元(162000元/公頃)。

2、地區類別七類的有:石灣鎮、園洲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31633元(474500元/公頃),園地每畝24333元(36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0800元(162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32867元(493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9733元(146000元/公頃)。

3、地區類別八類的有:楊村鎮、長寧鎮、龍溪鎮、龍華鎮、福田鎮、湖鎮鎮、石壩鎮、公莊鎮、麻陂鎮、觀音閣鎮、楊僑鎮、柏塘鎮、泰美鎮、橫河鎮、雞籠山林場、白芒林場、梅花林場、水東陂林場、羅浮山林場、下村林農場。其土地補償標準爲:耕地每畝26867元(403000元/公頃),園地每畝20667元(31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9900元(1485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27900元(4185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8267元(124000元/公頃)。

第十六條 徵收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補償地類以勘測定界圖(即徵地紅線圖)上的現狀地類爲準。

第十七條 徵收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含宅基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補償。

第十八條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與被徵地塊的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類別相對應,各縣(區)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標準見附件1、附件2。

第十九條 青苗補償按經科學測算的合理種植密度確定每畝最高補償棵數,超出每畝最高補償棵數的部分不予補償,達不到每畝最高補償棵數的以實際棵數予以補償。

苗圃搬遷分爲地面種植類和盆栽兩類,地面種植類苗圃按搬遷損失評估給予補償;盆栽類苗圃按評估搬遷費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地上附着物中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按有宅基地安置和沒有宅基地安置兩種情況給予補償。已在留用地中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遷按重置價進行補償;沒有安排宅基地的,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的居住房屋進行評估(包含被拆遷房屋的土地價值),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爲的一律不予補償:

(一)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在發佈徵地預公告之日起搶種的經濟作物、農作物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二)在發佈徵地預公告之前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搭建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含建築物基礎)。

(三)在清點權利人地上青苗時,無法提供相關合法權利證明(土地承包或土地租賃合同等)的。

(四)在政府儲備用地(統徵地)上挖、填的土方工程。

(五)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未經依法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在農用地上挖、填的土方工程。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補償情形的。

第五章 徵地補償款的支付、分配和監管

第二十二條 徵地補償費自農用地徵收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徵地補償費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徵地補償費的除外);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二十三條徵地補償費實行實名支付。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負責土地徵收的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由負責土地徵收的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補償登記表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專門帳戶中以活期存摺的形式實名支付給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權利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徵地拆遷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徵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原則,合理分配使用徵地補償費或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按照《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分配使用,其分配使用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透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應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專門用於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發展第二、三產業,興辦農村集體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表決確定,收支情況應按村務公開的規定定期張榜公佈,接受羣衆監督,並上報農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徵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提出質詢,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及時予以書面答覆。

第二十六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強化對徵地補償費用的監管。市、縣(區)監察、審計、國土資源、財政、社會保障、農業、民政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徵地補償費的補償落實、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協助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徵地補償費使用和監管制度。

第六章 徵地拆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人員安置。被徵收土地的農村村民可轉爲非農業戶口。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確定應當轉爲非農業戶口人員名單,向村民公示,並分別報縣(區)公安、社會保障和民政部門,各有關部門應依照職責和有關規定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轉爲非農業戶口的被徵地農民在戶籍管理和子女入學方面享受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留地安置。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留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標準按新徵土地面積10%計算。

第二十九條拆遷安置。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拆遷農戶現有居住房屋的,應在留用地中給予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積按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每戶60平方米、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丘陵地區100平方米以下、山區120平方米以下的標準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全部被徵收且村莊需整體搬遷的,由負責組織徵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在就近城鎮相對集中安置,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建設規範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建設費用納入徵地成本由建設用地單位支付。

第三十條入股安置。對於有穩定收入的基礎設施項目,如高速公路、橋樑、水利水電、能源等項目,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土地使用權租賃、聯營、作價入股或將徵地補償款作爲資本金入股等方式參與項目經營,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穩定收入。

第三十一條農業安置。對耕地資源和土地後備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依法引導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透過調整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徵地農民擁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方便其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以調地方式安置人員的,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就業安置。被徵地農民的就業應當堅持用地單位優先招用、勞動者自主擇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

第三十三條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徵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粵府令第52號)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序辦理,即由申請者的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出具單位及家庭收入等有關證明材料,村(居)委會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覈實,簽署意見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覈後簽署審覈意見報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區)民政部門對申請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後,發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張榜公佈,接受羣衆監督。

第三十四條將被徵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險範圍。用地單位爲被徵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以及享受相關待遇辦法按照國家、省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惠府令第8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在建設項目徵地拆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按規定對相關政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及其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糾正;造成嚴重後果或引發羣體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有關部門未按《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使用和管理各項徵地補償費,對徵地補償費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不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和說明: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發佈徵地預公告但未實施徵地的項目,按本規定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本規定施行前已發佈徵地預公告並已實施徵地的項目,按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徵地拆遷管理規定〉的決定》(惠府令第67號)規定標準進行補償。

第四十條 國家、省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土地徵收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招標出讓的工業項目和經營性項目用地的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徵地拆遷管理規定》(惠府令第39號)、《關於修改〈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徵地拆遷管理規定〉的決定》(惠府令第67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同意惠城區農村集體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的覆函》(惠府辦函〔2010〕68號)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關於惠州市徵地拆遷的管理條例,我們要注意,在進行拆遷工作的過程中,我們一定要嚴格按照上述的條例去執行,不能隨意的修改條例,更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及其家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公民的合法利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