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會被認爲是釘子戶,又該如何維權?

一、什麼情況下會被認爲是釘子戶,又該如何維權?

什麼情況下會被認爲是釘子戶,又該如何維權?

釘子戶,用來指代某些由於種種原因沒有拆遷,而又身處鬧市或開發區域的房屋,在城市建設徵用土地時,不肯遷走的住戶。

釘子戶怎樣維權要依據釘子戶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合法的,在拆遷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然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選擇貨幣補償,金額由被拆遷的房屋所在的區位、用途、面積、市場評估等多種因素決定。第25條也規定要實行產權調換應算清價格,結清差價。《城市房屋拆遷估計指導意見》第3條也明確規定,房屋評估價格僅爲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等其他費用。而《城市房屋補償管理條例》第16條也明確指出如果對補償方式、期限等內容不滿意,在期限內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物權法》第66條也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破壞。同時42條也規定,爲了公共利益可以徵收。但是要依法給與補償,徵收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因此好多法律都會對當事人的權利以及維權途徑進行明確規定,做“釘子戶”會提高補償款沒有法律依據。我們不能採取消極、對抗的方式。而是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申請拆遷裁決或者申請行政訴訟,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三、三種強拆的形式和應對辦法

1、違章、違法建築的拆除

違法建築、違章建築的拆除,在拆除之前一般會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發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責令拆除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之類的文書。這兩類機關針對違章建築具有強拆的權力。

那麼根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拆除決定,一般要告知當事人有60天的行政複議期間和6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間。只有當事人在6個月之內既不自行拆除,又不復議或者訴訟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來強拆,不過強拆之前往往還有一份催告書給當事人。

2、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強拆

在正規的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被徵收人認爲補償不合理,安置方式不滿意,出現拒絕簽字的情況非常多(當然,很多地方補償確實不合理)。

針對這種情況,徵收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在該決定書會告知被徵收人,有60天的行政複議期間和6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間。

只有當事人在6個月之內既不交出土地,又不復議或者訴訟的,由徵收方向縣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叫做合法的司法強拆。

此時被徵收人也應當積極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諮詢拆遷律師,透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3、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強拆

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強拆的前提是有正規的徵收決定公告和徵收補償決定書。被徵收人不認可評估價格或者安置補償方式從而拒絕簽字的。由徵收方(一般是縣政府、區政府、市政府)作出書面的徵收補償決定書,從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有60天的行政複議期間和6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間。

只有當事人在6個月之內既不簽字,又不復議或者訴訟的,由徵收方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作出行政強制裁定書,進行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