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佔、少批多佔、拆分審批,這些土地違法行爲,可以舉報嗎?

一、未批先佔、少批多佔、拆分審批,這些土地違法行爲,可以舉報嗎?

未批先佔、少批多佔、拆分審批,這些土地違法行爲,可以舉報嗎?

1、未批先佔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爲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爲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2、少批多佔

這類徵地項目是有批文的,但批文的內容卻實在需要廣大被徵地農民好好申請一下資訊公開,再仔細審閱一番。實踐中,很多案件一拆就是一大片,而公開後的徵地批文、紅線圖卻顯示獲批的範圍就那麼一兩個院子的面積,這是土地違法的又一種常見的表現形式。

3、拆分審批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二)項指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拆大改小”進而規避審批權限,這也是一種土地違法表現形式。

以上三種屬於違法行爲,可向相關部門,組織進行舉報。

二、徵地時被徵地農民應該享有哪些知情權

被徵地農民享有以下知情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民;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並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爲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同時,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經批准的徵地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按照《關於印發<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7號)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檔案及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沒有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檔案及建設用地批准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同時該意見又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檔案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生活中會遇到很多的違法行爲,當遇到違法行爲時可及時去舉報,用法律來維護我們的權益,這是可行的手段,切不能委屈求全,讓違法人繼續橫行,我們在生活中應當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