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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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審批的程序是怎樣的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
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
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透過,並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
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
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5、張榜公佈;
6、鄉鎮人民政府審覈;
7、國土房管所補審後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覈;
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9、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10、下發建設用地批准證書;
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
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複覈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