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建高層

宅基地上建高層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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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拆遷時能得到補償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如果村民不在宅基地上興建房屋的,並且只有一處房屋的,應該獲得拆遷補償。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徵收和對房屋進行拆遷的,補償的項目包括徵地補償費、房屋價值的賠償、安置補償等,房屋價值的賠償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