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爲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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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能否像一般的財產那樣繼承,一直是學界和實務界爭議的一個話題。

一種觀點認爲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理由是:1、宅基地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依據繼承法進行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屬於“特殊財產”,其是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財產,其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對於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自然不能依法繼承。而且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被繼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成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財產,當然不能夠作爲遺產繼承。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爲單位的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爲遺產繼承。2、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屬性決定了其不可繼承性。上已述及,宅基地使用權受到法律嚴格限制,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同時,其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基於這兩點法律屬性,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爲一般“財產”進行繼承。

另一種觀點認爲可以繼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產權屬於公民自有,當然可以繼承。按照“地隨房走”原則及宅基地使用權的從屬性,在繼承人透過繼承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場合,可以取得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將導致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